(一)药品质量检查员由所在医疗机构任命,填写《南京市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检查员考核确认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单位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二)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应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卫生局完成对医疗机构任命的药品质量检查员的考核确认。
(三)对提交《申请表》前12个月内无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以书面形式予以考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对提交《申请表》前12个月内有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必须进行现场考核。
(四)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和卫生局经考核确认后,须将签署考核确认结果的《申请表》一式一份返还医疗机构, 留存《申请表》一式一份归档备查。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变更药品质量检查员,应在人员变更之日起7天内,按本规定第五条对人员重新进行考核确认。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药品质量检查员药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担任药品质量检查员。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南京市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检查员考核确认申请表
编号: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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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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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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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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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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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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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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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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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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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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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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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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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检查员对本单位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状况的评估(依据《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简述)
|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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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培训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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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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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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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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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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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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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医疗机构任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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