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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五、加强对镇(街)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的监督管理。自2009年5月1日起,凡需要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的镇(街)卫生院,应向所在区、县药监局提交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并经区、县药监局和卫生局按《规范》审查同意后,方可从事代购药品工作。区、县药监局和卫生局应在收到上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签署审查意见的申请表一式一份返还医疗机构。

  六、区、县药监局和卫生局应及时收集《规范》贯彻实施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并分别向市药监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市卫生局医政处反映。关于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远程监管工作有关要求将另行通知。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南京市卫生局、药监局印发的《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宁卫医[2004]第16号)、《南京市农村镇(街)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管理规定(暂行)》(宁药监市[2004]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京市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检查员考核确认暂行规定
  附件2:南京市镇(街)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南京市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检查员考核确认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一级(不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检查员的考核确认。
  第三条 凡本市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设置药品质量检查员。
  第四条 药品质量检查员除应具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为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无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不良行为记录;
  (二)从事医、护、药等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三)具有依法经过认定的医、护、药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
  第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检查员考核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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