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宁食药监市[2009]16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卫生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将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卫生厅联合制定的《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苏食药监市[2008]259号,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规范》的培训宣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市卫生局将于近期共同组织区、县药监局和卫生局有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区、县药监局和卫生局要组织辖区医疗机构认真学习《规范》,充分认识实施《规范》的重要性和意义。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规范》的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宣传、公示栏等,向医疗机构全体人员及病患者宣传药品质量管理及安全用药的知识,为深入贯彻《规范》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区、县卫生局要结合医疗机构准入、等级医院评审及日常监管等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规范》,进一步健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完善医疗机构药品质量长效管理机制。区、县药监局要主动加强与卫生局的沟通,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例会制度,及时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有关情况和数据,积极协助、配合区、县卫生局做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及时向区、县卫生局通报检查情况。
三、开展专项整顿,加大贯彻实施力度。市药监局、市卫生局决定于2009年对全市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环节进行专项整顿和规范。上半年,市药监局将配合市卫生局组织区、县卫生局和医疗机构对照《规范》进行自查整改。2009年7月起,市和区、县药监局、卫生局按照《规范》规定,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和调配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遵照《规范》有关规定,市药监局、市卫生局制定了《南京市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检查员考核确认暂行规定》(见附件1),区、县药监局和卫生局要及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