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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市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市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食药监市[2009]52号)


各区县局(分局):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市〔2009〕7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区、县局(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换证企业的指导服务,通过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进一步强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全面提升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水平。

  二、各区、县局(分局)要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对近五年来的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柜台、超方式、超范围经营;

  (二)是否存在销售假劣药品行为;

  (三)是否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覆盖药品购、销、存的全过程;

  (四)计算机远程监管实施情况(三区两县是否有效运行、八城区是否安装);

  (五)是否参与全省万店无假药活动;

  (六)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执行情况;

  (七)药品的储存或陈列摆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各项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九)GSP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十)对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是否能做到以下“八统一”: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企业管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配送采购、统一网络信息、统一服务承诺。

  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必须制定相应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认真加以整改,自查情况及整改报告随同换证申请材料一并报市局,同时报所在辖区局(分局)。

  三、在企业全面自查基础上,药监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及时组织有关现场核查工作,并将企业自查情况作为现场核查重点。

  现场核查工作分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核查工作由市局负责,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店)的核查工作由企业所在辖区局(分局)负责。凡目前尚未结案或在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暂缓换证。市局将对各区、县局(分局)现场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四、换证工作要求

  (一)在换证工作中,市局将按照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等,对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人员、设施及质量管理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整改期间,如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应立即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二)凡是不能做到“八个统一”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一律取消连锁资格,并按单体店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规定省局另行制定。

  (三)考虑到我市实际情况及历史原因,对于经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换证时营业场所及仓库面积、药学技术人员配备作如下要求:

  1、营业场所及仓库面积应保持原许可时核定的面积;

  2、位于城区(含县城所在地)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2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其余应符合《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如发生许可事项变更,换证企业应先按《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及《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变更、补证、换发及注销办理程序》的要求办理完许可事项变更后,方可上报换证申请材料。

  (五)凡不再具备相应品种经营条件的,换证时,将核减其经营范围。

  五、换证工作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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