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的通告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
开展全国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卫办发[2009]67号)精神和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我市已领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应按照《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自查自纠,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网站主页是否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二)网站名称、单位名称、网址、IP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方式是否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相符。
(三)网站主体是否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四)网站是否配备2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的人员。
(五)网站是否具备电脑、服务器等必要设施设备。
(六)网站是否具备健全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制定并执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七)网站是否具备并执行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的管理措施。
(八)网站是否违法发布“性药品”(包括药品、保健食品、消毒类产品以及性仿真器械)信息。
(九)网站是否违法发布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信息。
(十)网站是否违法发布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和广告。
二、对于我市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擅自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信息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立即停止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待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申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三、个人消费者网上购药,应确认其同时具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基础数据库中查询、核实相关信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只能销售非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