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由市及区县药监局(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理。
七、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由市及区县药监局(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理。
八、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
食品安全法》第
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由市及区县药监局(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理。
九、各区县药监局(分局)、工商局(分局)、质监局(分局)、卫生局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应依照《
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条的规定认真处理: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受理后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接收部门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书面提交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
十、各区县食安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协调处理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强化监管,同时要加强部门间沟通配合,主动采取措施,切实解决监管中出现的问题。
各区县在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法》及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请示、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3年版)中规定可申报的保健食品功能
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