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关于明确当前“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监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宁食安委办〔2009〕37号)
各区县食安办、药监局(分局)、工商局(分局)、质监局(分局)、卫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在该办法尚未出台之前,为确保公众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监管工作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中“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是指在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注具有卫生部规定的27项保健功能(附后)的食品,或在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以及印有保健食品标识的食品。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市及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产品注册工作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国务院相关规定出台前,我市暂不办理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生产许可、流通许可及工商登记。
五、市及区县药监局(分局)在例行广告监测中发现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违法广告,及时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