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申报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产品。
(二)申报的产品原则上应有注册商标,申报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企业原则上应是规模以上(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
(三)申报的产品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09年3月31日之后。其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三种产品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的鉴定证书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其余产品如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鉴定证书的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推广鉴定大纲鉴定(无部级推广鉴定大纲的除外)。
(四)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证书。
三、申报范围
(一)动力机械类
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半履带拖拉机、农用柴油机、农用汽油机、柴油发电机组等。不含额定功率小于13.2 kW(18马力)和皮带传动的轮式拖拉机,额定功率大于11.0 kW(15马力)的手扶拖拉机,缸径大于115mm和功率大于16.2 kW(22马力)的单缸柴油机。
(二)耕整地机械类
包括犁类、耙类、旋耕机、微耕机、耕整机、起垄机、镇压器、平地机、合墒器、浅松机、深松机、灭茬机、开沟机等。不含耕幅小于90cm和非中央传动的旋耕机,配套动力下限小于29.4 kW(40马力)的普通铧式犁。
(三)种植施肥机械类
包括谷物播种机、棉花播种机、蔬菜播种机、水稻直播机、玉米点播机、牧草播种机、免耕播种机、铺膜播种机、施肥播种机、马铃薯播种机、秧盘播种机、破胸催芽机、水稻育秧机、蔬菜育秧机、蔬菜移栽机、油菜栽植机、插秧机、抛秧机、摆秧机、草皮栽补机、树木移栽机、追肥机、中耕追肥机、地膜覆盖机、残膜回收机等。不含单一功能且工作幅宽1米以下的谷物条播机。
(四)田间管理机械类
包括中耕机、培土机、除草机、机动喷雾喷粉机、喷杆喷雾机、踏板喷雾器、担架式喷雾机、烟雾机、弥雾机、作物修剪机、果树修剪机、茶树修剪机等。不含背负式手动喷雾器。
(五)收获机械类
包括谷物收获机械、玉米收获机械、棉麻作物收获机械、根茎作物收获机(马铃薯、甜菜、甘蔗等)、籽粒作物收获机(油菜籽、葵花籽、草籽、花生收获机等)、果实收获机械(葡萄、草莓等)、饲料作物收获机械、大豆收获机械、蔬菜收获机械、采茶机、秸秆切碎还田机等。不含背负式稻麦联合收割机,配套动力8.8 kW(12马力)以下的微型收割机。
(六)收获后处理机械类
包括脱粒机、清选机、剥壳机、剥皮机、干燥机械、种子加工机械、仓储机械等。不含单一功能的稻麦脱粒机。
(七)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类
包括碾米机械、面粉加工机械、榨油机械、棉花加工机械、淀粉加工机械、茶叶加工机械、果蔬加工机械等。不含单一功能的小型面粉机、碾米机、榨油机。
(八)排灌机械类
包括水泵(离心泵、潜水泵、微型泵、泥浆泵等)、喷灌机械设备(喷灌机、滴灌机、水井钻机)等。
(九)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类
包括饲料加工机械(青贮切碎机、铡草机、揉丝机、压块机、粉碎机、混合机、破碎机、分级筛、打浆机、颗粒饲料压制机、膨化颗粒饲料机、饲料加工成套设备)、饲养机械(孵化机、育雏保温伞、螺旋弹簧式喂料机、链式喂料机、饮水器、清粪机、鸡笼架)、畜产品采集机械(挤奶机、剪羊毛机、牛奶分离机、储奶罐)、水产养殖机械等。不含锤片式粉碎机,滚刀式铡草机。
(十)设施农业装备类
包括卷帘机等
其他类别农业机械暂不列入《目录》。
四、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品装订一册,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每个产品材料一式2份,一份由各省留存备查,一份报送农业部。
每个产品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书(格式见附件);
2.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产品彩色照片(6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