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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1年度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

  4.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配套动力小于25马力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配套动力大于等于25马力小于50马力销售数量不低于300台,配套动力大于等于50马力销售数量不低于100台。
  (十一)植保机械
  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小型动力喷雾机(行走式、担架式)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喷杆喷雾机(悬挂式、牵引式)应配备防滴漏、防漂移装置,销售数量不低于100台;风送式果园喷雾机(悬挂式、牵引式、自走式)销售数量不低于60台;自走式喷杆喷雾机销售数量不低于20台。
  (十二)茶叶机械
  1.应符合制茶工艺和茶叶卫生要求。与茶叶直接接触的工作部件材料或涂层,不得影响茶叶品质。
  2.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茶叶修剪机销售数量不低于100台;茶叶采摘机销售数量不低于100台;小型茶叶加工机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小型茶叶加工机组销售数量不低于50台。
  (十三)其他说明
  1.对于农业生产急需和国家重点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可适当放宽条件。
  2.对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放宽注册资金、员工人数和销售数量要求,但企业必须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
  3.必要时企业应提供销售记录和员工名册。
  4.未做规定的产品,参照相关条款确定产品性能和推广范围要求。
  五、下列产品不列入国家推广目录
  (一)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二)缸径大于115毫米或功率大于22马力(16.2 kW)的单缸柴油机,手摇启动未安装防反转启动装置的单缸柴油机,以及配备此类柴油机的动力机械。
  (三)配套动力下限小于等于40马力(29.4 kW)的普通铧式犁。
  (四)单一播种功能的谷物条播机。
  (五)仅有压榨功能的小型螺旋榨油机;静压式榨油机压力供给装置是人力的。
  (六)仅有磨粉功能且配套动力15 kW以下、不带自动上料、循环、分级等功能的磨粉机。
  (七)仅有碾米和米糠分离功能且配套动力15 kW以下,不带碾后分级、精米加工等功能小型碾米机。
  (八)背负式手动喷雾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背负式动力喷雾机、背负式电动喷雾机。
  (九)单一功能的稻麦脱粒机。
  (十)锤片式粉碎机。
  (十一)滚刀式铡草机。
  (十二)人力机具。
  (十三)部件及零配件。
  (十四)《〈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申报范围规定以外的产品。

  附件2:
《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申报指南

  为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开展《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申报编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各企业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开展申报。
  一、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2008年9月30日之前,生产企业自愿向注册所在地或一个主销区的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同一个型号产品只能在一地申报。
  (二)省级审核。2008年10月20日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审议产品推广应用和投诉情况后,对企业申报的产品逐个提出是否推荐的建议。同意推荐的,将企业申报材料连同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上报农业部。
  (三)汇总初审。2008年11月20日之前,农业部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会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对各省(区、市)上报的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四)综合审议。2008年11月底之前,农业部组织专家组听取初审意见汇报,并进行综合审议,形成《目录》建议公示稿。
  (五)网上公示。2008年12月,农业部根据专家审议意见,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意见后,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目录》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六)公布公告。农业部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目录》进行必要的修改,按《办法》规定发布公告。
  (七)年度调整。企业可根据需要于2009年和2010年的上述时间申请进行年度调整。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年度调整根据《办法》和本指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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