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调整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应符合《〈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农办机〔2008〕15号)和本基本条件要求,两者要求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基本条件为准。材料要真实、齐全、有效。
(二)申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企业名称要一致,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中的企业名称应能确认为同一企业。
(三)申报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以及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和型号要一致。
(四)企业地址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一致。
(五)企业产品标准证明材料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
二、企业资质
(一)申报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二)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60人以上。其中:
1.插秧机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100人以上。
2.谷物联合收获机械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100人以上,其中喂入量4.0kg/s的大型谷物联合收获机械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2000万元以上。
3.拖拉机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100人以上,其中150马力以上的轮式拖拉机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5000万元以上。
三、产品资质
(一)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
(二)在本年度内发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的产品名单。
(三)在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或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报告中,不存在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的质量投诉案件。
(四)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11年3月31日(含)之后。其中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获机械、插秧机三种产品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的鉴定证书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其余产品如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推广鉴定大纲鉴定(无部级推广鉴定大纲的除外),鉴定内容应包括生产条件审查、性能试验与安全检查、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用户调查。
(五)尚未实行推广鉴定的新产品申报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选型鉴定报告。农业机械选型鉴定报告由省级以上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按其能力认定范围出具,鉴定内容除性能检测外还要包括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内容。
2.用户使用意见。内容包括使用者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产品购买时间、累计作业时间和作业量、故障发生情况;对产品及售后服务评价等。申报份数为大型农业机械需要提供5份以上,中小型农业机械需要提供10份以上。
3.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结构、原理、性能、材料等方面与同类产品相比所具有的优势等。
四、部分农业机械产品性能和推广范围基本要求
(一)轮式拖拉机
1.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8马力直联传动的轮式拖拉机。不含变形运输车(机)。
2.挡位配置数:额定功率40-60马力段(含60马力),不少于8个挡(F+R);额定功率60-80马力段(含80马力)不少于10个挡(F+R);80马力以上,不少于11个挡(F+R)。
3.转向机构:额定功率80马力(含)以上时至少应有液压助力。
4.换挡方式:额定功率60马力(含)以上应是啮合套换挡或同步器换挡或动力负荷换挡。
5.动力输出轴至少一组,额定功率80马力(含)以上应有双速或多速,并且能方便地进行切换。
6.液压输出:额定功率60马力(含)以上至少应配置一组输出。
7.安全框架:额定功率80马力(含)以上至少应配置安全架或安全驾驶室,并配置安全带,其强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8.液压悬挂装置应符合GB/T 1593.1-1996《农业轮式拖拉机后置式三点悬挂装置第1部分:1、2、3和4类》或GB/T 1593.2-2003《农业轮式拖拉机后置式三点悬挂装置 第2部分:1N类》或GB/T 1593.4-2004《农业轮式拖拉机后置式三点悬挂装置第4部分 0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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