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农机合作社机库和维修站(点)建设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农机管〔2010〕34号)
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机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2010年省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经费的通知》(苏财农〔2010〕227号、苏农机计〔2010〕31号)要求,为确保项目实施效果,现就做好农机合作社机库和维修站(点)建设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把握建设项目标准
(一)农机合作社机库建设标准
1.机库。主体为封闭式砖混、砖木或钢结构(简易工棚不能作为机库);有机具进出库大门,采光、通风条件良好,防火、防盗、防尘、防垮塌等安全设施达到要求;机库墙体最低处高度不得低于3米;为充分利用建筑面积,小型机械可分隔为两层存放,机库总高度不得低于4米,隔层面积可按50%计算;机库地面平整、压实、硬化。
2.配件库、维修间。配备常用工具、量具等,能基本满足合作社农机具维修保养和配件储备需要。
3.油库。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配置3吨以上钢铁或耐火工程塑料标准柴油储油罐,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农机维修站(点)建设标准
农机维修站(点)项目建成后,在房屋场地、维修设备、设施条件、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达到或超过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NY/T 1138.1-2006)所列的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的相关要求。
二、严格验收建设项目
农机合作社机库和维修站(点)建设项目实行先建后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完成,然后向县级农机、财政部门申请验收。接此通知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传达贯彻到各建设项目实施点,协助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并会同财政部门对照建设标准和项目申报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并拍内、外照片(相对45°)各2张,附建筑平面图(1:100,含建筑面积及功能区域划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至县级财政部门办理补贴手续(详见附件1)。
三、开展项目监督检查
各省辖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合作社机库和维修站(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详见附件2、附件3),年底前向省农机局上报检查结果。省农机局组织抽查,对未达到建设标准和面积的,督促核减或收回补贴资金,并减少第二年度县级有关项目资金。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机合作社机库和维修站(点)建设项目的档案,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负责人、联系电话、机具数量及类型、维修点可达到级别、项目建设照片和平面图等,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各项目实施点必须在醒目位置加挂统一标志牌,具体样式详见附件4,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统一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