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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注:1、计量单位:元、辆、半小时(次);
  2、不足半小时(含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
  3、跨时段停放应分时段累加计收;
  4、计时时间以工作人员安排车辆停放完毕到即将离开的时间计。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六、占道临时停车服务单位应遵守的规定
  (一)工作人员身着统一制服或佩戴明显服务牌证;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车辆进出要作好计时登记;
  (四)以计时登记的时间作为停放服务收费的依据;
  (五)停车点要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整洁、畅通。
  七、票据使用及收费收入管理使用原则
  贵阳市机动车占道临时停车收费统一使用财政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市级财政管理,专项用于临时占道停车的管理、场地维修、政府投资修建公共停车场及停车设施,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道路的维修和停车场的建设。
  八、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及收费公示制度
  各机动车占道临时停车服务单位应持停车点的相关手续到市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各执收点其入口处或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其内容包括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收费公示牌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九、对出现的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服务费、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不出示计时卡及未开据正规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十、本方案自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同时,《关于调整贵阳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09]6号)文件废止执行。

贵阳市物价局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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