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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苏农机法〔2010〕12号)


各市农机主管部门:
  现将《江苏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江苏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公正、公开地行使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编制省级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公开办[2009]4号),结合我省农机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江苏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含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下同)行使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农机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在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权。
  第四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效力高的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六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据法律规范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处罚决定应当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相当。不得以事实和法律规范以外的因素给予优待或者歧视,不得滥用或者怠于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七条 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既可单处也可并处的,可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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