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卫医〔2009〕58号)
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中医医院: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
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就学习贯彻《意见》,下发了《省卫生厅 省中医药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卫中综〔2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学习贯彻宣传《意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宣传《意见》的重要性
《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中医药领域全面系统性指导意见,标志着把中医药事业摆在了国家发展战略层面的重要地位。《意见》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配套文件,明确了今后一段时间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既具有宏观指导性,又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在深化医改中更好地发挥中医药作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宣传《意见》当作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和研究,有组织地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学习交流活动。
各级中医医院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医院领导班子和全体职工要开展专题学习讨论,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以版报、义诊、讲座等多种形式,结合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医药事业取得的成就,宣传《意见》精神,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认真开展贯彻落实工作
各地要结合《意见》,认真研究中医药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支持,将中医药工作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创新思路,不断提高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各地学习贯彻《意见》的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