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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卡介苗接种工作规范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卡介苗接种工作规范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9〕59号)


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所:
  新生儿接种卡介苗是儿童计划免疫中的基础免疫之一,是结核病预防控制的重要手段。接种卡介苗对于预防儿童结核病,特别是预防可能危及儿童生命的结核性脑膜炎、急性血行播散型结核等重症结核病具有明显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卡介苗接种工作,我局组织修订了《苏州市卡介苗接种工作规范(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局2006年12月5日发布的《苏州市卡介苗接种工作规范(试行)》停止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苏州市卡介苗接种工作规范(暂行)

  为规范卡介苗接种工作,确保卡介苗接种质量、严防接种事故,特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分工
  1.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卡介苗接种工作进行管理、考核。
  2.各级疾控机构(结防机构)负责辖区内卡介苗供应、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卡介苗接种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质量检测、资料汇总、统计报表和效果考核等。
  3.设有产房的医疗机构负责对接生的新生儿接种卡介苗。
  4.对卡介苗补种工作实行分工管理。
  ⑴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卡介苗门诊,承担居住在古城区(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儿童(含外来儿童)的卡介苗补种工作。
  ⑵各市(区)设立定点单位,负责对居住在辖区的接种史不详的儿童(包括外来儿童)进行结核菌素试验、补种卡介苗。
  ⑶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开设卡介苗接种门诊,负责对居住在本辖区的儿童(包括外来儿童)补种卡介苗。
  5.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承担新生儿卡介苗副反应的治疗工作。
  二、疫苗管理
  1.接种单位必须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领取接种用的卡介苗。
  2.接种单位对所领取、使用的卡介苗必须按照《苏州市疫苗入库登记本》和《苏州市疫苗申领及使用记录本》要求认真做好记录,包括:疫苗的批号、数量、规格、来源、制造商、有效期等。
  3.疫苗必须在2-8 ℃条件下运输、避光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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