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是2016-2020年期间拟研究制订的立法项目,即立法项目储备,主要是根据水利发展与改革趋势确定的项目或者立法领域(附表二),主要有《南京市河道管理条例》、《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南京市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南京市抗旱及其设施保护办法》、《南京市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南京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采用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南京市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管理办法》。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对立法重要性的认识。立法是将先进的治水理念和实践经验相揉合,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它是治水理念和现实需要的体现,也是指导我市科学治水、服务公众的有力依据,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因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充分认识到水法规在理顺职能、建立机制和实现水行政管理中的“武器”作用,建立水利部门内部专业处室起草、政策法规处把关、公众积极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使法规更贴近工作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二)切实加强法制工作队伍的建设。立法工作专业性很强,不仅涉及法律等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还需要有一定的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为适应法规文件制定工作的需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从事法制工作人员的立法知识培训,掌握立法工作的基本规律、基本思路和基本技术,同时还要借助社会力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业务专家的作用,完成好本单位的法规文件制定工作。
(三)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急用先立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推动规划的立法项目有序开展。
(四)要建立和完善水法规贯彻实施的跟踪评估制度和水法规的定期清理制度,强化对已出台的水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及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应新的体制机制和水利发展要求的水法规,提高水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配套性。
(五)要加强立法前期研究工作,做好立法项目的储备,加大对水利立法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
附件一:
2010-2015年争取出台的立法项目
地方性法规:
《南京市水库湖泊保护条例》
政府规章:
《
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修订)
《南京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