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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2010-2020)》的通知

  水法规体系建设的目标:到2015年,初步建立适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的有重点的水法规体系,使主要涉水事务有法可依。到2020年,建立内容完整、配套协调、层级完善的水法规体系,基本满足水利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水法规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一是适应节水型社会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推进水资源配置、管理、节约与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规建设,包括地下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初始水权分配、水市场管理、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等方面的法规。二是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加强水利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要求,推进水域与水工程管理、防洪与抗旱、农田水利等方面的法规建设,包括河道管理、水库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水工程管理、抗旱、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的法规。三是适应水利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法规建设,包括供水水价管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涉水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法规。
  四、基本程序
  (一)政策法规处根据本规划及水利年度工作重点制订每年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当年的立法项目名称、发布形式、承办单位,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向市政府、市人大申报立法项目。
  (二)成立立法工作起草小组。年度立法项目确定后,根据市人大、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局成立立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政策法规处和承办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处、承办处室(单位)、相关处室和单位的业务骨干参加。
  (三)加强起草、协调、报批三个环节的工作。按照《南京市水利局立法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定》的要求,承办处室组织提供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参与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完成草案初稿提交起草小组讨论。起草小组应加强与区县、相关部门联系协调,组织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形成送审稿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在时间节点前报市政府、市人大审议。
  五、水法规体系建设的总体安排
  根据制定机关和效力等级不同,我市水法规可包括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市县(区)两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类。
  我市水法规体系建设总体安排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正在起草或者论证、拟在2010-2015年期间争取出台的立法项目(附表一),主要有:《南京市水库湖泊保护条例》、《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修订)、《南京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南京市市管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管理权限划分规定》、《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标志规范标准》(与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文)、《南京市水域管理办法》、《南京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南京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南京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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