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三个发展”战略部署,以保障水利可持续发展为重心,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为工作出发点,进一步完善我市水法规体系,着力提高水利立法质量,强化水法规的可操作性,为促进我市水利事业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总体思路
水利立法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贯彻“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选择确定立法项目内容,科学合理地安排立法项目。要立足本市法制工作现状和当前促进依法行政及水利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重点做好事关水利可持续发展的水库管理与保护、河道岸线开发利用、水资源严格保护、水系管理与保护等方面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逐步建立防洪、水资源、水工程、水土保持、水利建设管理五大法规体系,实现立法与发展协调共进。
三、基本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
水法规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水利建设和发展直接关系国计民生,水利法规体系建设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群众利益本位、政府义务本位的思想,始终坚持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人民群众。二是坚持“两个规律”的原则。水法规体系建设必须把握水资源的双重属性和水利工程的不同功能,既要遵循水资源的自然规律和水利工程的自然属性,又要运用经济规律,使水利法规和政策体系充分体现新时期水利的发展要求,为新形势下创新水利体制、机制和发展模式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撑。三是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立足解决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对不具备条件、条件尚不成熟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正在修定或制定规范的,将其列入调研项目;合理调整立法项目布局,加快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把工作重点放在对已有规定的修改完善和细化上,根据先急后缓、先单行后综合的原则,把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机统一起来。四是坚持法制统一、统筹兼顾的原则。作为市级立法,要以上位法为基准,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同时还要统筹兼顾不同法规体系之间的相互衔接,重细化、重可操作性。五是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积极推行“开门立法”,完善听证程序,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专门法制机构协调统一的立法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委托独立的社会机构进行法律起草、立法招标等立法新模式,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