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河南省商务厅关于认真做好抑制消费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法[2009]43号)
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各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各市县商务局:
2009年9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清理抑制消费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145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抑制消费政策清理工作。为了认真做好清理工作,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明确清理工作任务和责任,组织清理工作队伍,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按期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各市县商务局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按照市县政府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商务部门汇报。政府法制机构和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确保清理工作有序进行。
三、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听取他们对相关政策、经营环境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难、办企业之所需,对于企业和群众提出的好的意见和建议,在这次清理中能够吸收和解决的,要认真及时吸收和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待条件成熟时逐步解决。
四、为了做好这次清理工作,认真听取相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制作了《抑制消费政策清理征求意见表》(附件1),各地各部门可以参照此表认真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每个市县发放表格不得少于100份,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反馈的意见进行汇总和整理后,制作《抑制消费政策清理征求意见汇总表》(可参照附件2)。
五、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对抑制消费政策的全面、集中清理,逐条逐件研究提出清理意见。其中涉及各市县政府制定的政策需要修订或者废止的,按照办文程序报本级政府研究处理;涉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需要修订或者废止的,由本部门负责修订或者废止;涉及收费的,将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企业和群众意见和清理建议移交本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涉及省级制定的政策、核定的收费以及罚款的,制作《抑制消费政策清理报请处理意见表》(可参照附件3)报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