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同时,公布2010年6月30日之前发布继续有效的217件规范性文件目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