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号牌号码列入公开竞价范围:
(一)末二位数为“66”、“77”、“88”、“99”的;
(二)三位数以上为同号、顺序号、对称号的;
(三)车主申请指定的。
公开竞价的小型客车号牌号码数量不超过小型客车号牌号码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计算机选号牌号码在车主所在行政区域内公开竞价,自编自选号牌号码在全市范围内公开竞价。
第十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动态管理库,确定并分期分批投放特殊号牌号码。
第十一条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活动一般每月两次,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易中心会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减。
第十二条 可以在本市申请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
(一)已购新车的;
(二)本市车辆转移登记的;
(三)外地车辆转入我市的;
(四)有意向购置新车的。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参加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参加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
第十四条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实行凭车竞价或按意向竞价。
按意向竞价是指申请竞价时,竞价人有意向购置新车但尚未购置的。
第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易中心应当在其网站和办事服务大厅公开发布每次投放号牌号码的数量、投放的号牌号码及公开竞价底价,报名和公开竞价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十六条 有意向参加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交易中心指定窗口办理报名申请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公开竞价保证金,取得公开竞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