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84号)
《宁波市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1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 奇
2011年2月18日
宁波市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实现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的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是指简单、易记,或者具有个性化等特点的小型客车号牌号码。
第四条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公开竞价实施细则,确定特殊号牌号码的分类及公开竞价底价的定价规则,协调处理公开竞价活动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工作小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监察、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成。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公开竞价活动的协调和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的确定、投放和公开竞价成交后车辆的上牌登记。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交易中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的公开竞价程序和规则,按规定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并为公开竞价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