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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的决定(2010)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2010年4月29日兰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0年8月2日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增加“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一句,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三、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必须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从实际出发,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

  四、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在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的四个月之内编制完成本届五年立法规划”。

  五、删去第六条,修改为“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主任会议决定。”作为修改后的第八条。

  六、第十条第一款增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一句,并将“应当”修改为“可以”,将“大专院校”修改为“高等院校”,增加“和个人”的字样;相应在第三款中也增加“和个人”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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