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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创造条件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接收残疾考生政策。省属普通高校要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五)继续加大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力度。各市、县要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教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管理,残疾人教育机构、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六)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免除我省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学生的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给予特殊教育学校所有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从2011年春季起,每生每年生活补助1500元。海口市和三亚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活补助,由当地财政全额支付;其他市县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活补助,由省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支付50%。

  (七)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十二五”期间,我省要在儋州市、乐东黎族自治县等市县各建成1所特殊教育学校,改扩建海南省特殊教育学校、文昌市特殊教育学校,形成北部、东部、西部、中部、南部合理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布局结构,更加方便残疾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八)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投入,设立特殊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市县政府也要设立特殊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购置教育教学设备、学生康复设施和开展教师培训等。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高于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倍,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需求。

  (九)做好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的资助工作。教育、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要相互协调,通过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对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以及残疾大学新生、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子女大学新生、重度残疾人子女大学新生提供资助。

  (十)加大对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资助。贫困残疾人家庭儿童在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给予适当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十一)加强特殊教育教学工作。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坚持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开展个别教学等教改实验,培养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劳动和就业能力。强化残疾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努力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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