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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第九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沟通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本省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设置的,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场所。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列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应提供给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分别向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一般应为规范性的正式原件,电子文本必须与提供的纸质原文相一致。

  行政机关对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含电子文本)分别提供给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及时进行调整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由组织编制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

  第六条 行政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对外公开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将该项工作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向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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