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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向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保密审查的受理。

  1.行政机关在接到下级行政机关保密审查申请或同级、上级行政机关保密审查要求的,应按照一经提出必须受理的原则,及时组织本行政机关,按照保密审查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确保保密审查工作质量。严格实行信息制作部门(单位)、定密责任人、机关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等逐级依程序审查制度。

  2.在保密期限内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法解密,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自行解密,之后再受理保密审查。

  3.行政机关对已受理进行审查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相应定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4.因工作需要需公开的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后再公开。

  5.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能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6.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三)保密审查答复。

  1.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随公文呈批实施定密并确定是否公开。

  2.行政机关受理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定密提出质疑的,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重新审查,审查期限另行计算。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保密审查后方可答复。

  (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定密或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直接答复。

  (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而未公开的相关信息存在质疑,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依据和理由。行政机关答复申请公开时,应当按照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要求,由本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对申请公开的答复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答复。

  (三)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 行政机关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保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机关、单位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的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要定期对本行政机关已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发生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报告,并做好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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