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办理收费许可证,并领取规定的专用票据。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监督保障机制。

  (一)加强评议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本辖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地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管理、分类(全部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处理、投诉及复议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主要事项作为专门内容列举。

  (三)完善投诉、举报。行政机关要设立投诉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接受公众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投诉。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十条 附则。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活动,适用本规程。

  本省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程执行。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四条 经保密审查确定为下列政府信息的,不得公开发布: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确定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并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