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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4.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行政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的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交书面材料应当采用行政机关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文本(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符合要求的申请书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的时间为准。

  (3)行政机关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

  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依申请公开申请书》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实质内容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五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并答复受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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