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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森林火灾预防与处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火灾应急队伍培训、演练、装备补充及维护、应急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处置等需要。
  6.3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做好森林火灾应急的物资和生产力储备。发生森林火灾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储备物资种类主要包括扑火机具、通信器材、食品、衣物、帐篷和防护救治设备及应急设施、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4生活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紧急组织调运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及时向急需救助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卫生防疫等应急保障。要明确责任人,立足突发事件现场实际,加强统筹和协调,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积极为应急处置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6.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和民航部门要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人员和物资的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公安部门要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医疗队伍组织、医疗卫生设备调配,及时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赶赴火场进行救治。
  6.7紧急避难场所
  发生威胁村寨、城镇居民区或重要设施、仓库的森林火灾,村寨或城镇居民紧急避难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落实,重要设施内人员和物资的紧急避难场所由设施和仓库管理单位与当地政府共同负责安排落实。
  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发生森林火灾,其珍稀动植物、物资等紧急避难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安排落实。
  6.8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通信运营企业确保扑火现场、现场指挥部与森防指的通信畅通。各级森防指要坚持24小时值班。现场指挥部的人员应携带移动电话、车载电台、手持对讲机等赶赴火场,随时保持与森防指、毗邻地区、火场内部、各扑火突击队指挥员及所在地的相互联系。
  7.监督管理
 
 7.1宣传和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森林火灾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工作水平。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火灾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森林火灾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森林火灾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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