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灾民安置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5.2征用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征用的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5.3总结评估
5.3.1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森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部门。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伤员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5.3.2对于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省林业厅要会同事发地的地级人民政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直接组织开展总结评估。
5.3.3省林业厅每年1月对上年度全省森林火灾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5.4火案查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后,省森防指要迅速组织公安、检察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帮助火灾发生地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5.5扑火费用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上述应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而其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垫付。
5.6恢复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恢复、重建。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应急保障
6.1扑火力量
本着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市级人民政府和有林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应当建立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组织群众志愿者扑救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工作所需要求。驻黔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是森林扑火的突击力量。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跨地区增援扑火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防指提出申请,经省或市级森防指批准,实施跨区增援。跨市级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为主,驻黔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
6.2财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