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和驻黔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3先期处置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火灾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林业、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实施先期处置。开展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为重点的应急救援;明确扑火人员及装备集结地域,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扑火人员及装备到达灾区;对进入火灾区域的车辆实行交通管制,确保火场道路有序畅通;按照信息报送规定上报火灾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4.4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与终止
4.4.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响应。省森防指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应急办按程序报省长或其委托人审批,由省森防指办公室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直接提出应急响应的相关建议,报省长或其委托人审批后,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
4.4.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响应。省森防指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应急办按程序报省森防指指挥长审批,由省森防指办公室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必要时,省林业厅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直接发布应急响应的相关指示或信息,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家林业行政部门备案。
4.4.3较大森林火灾(Ⅲ级)响应。市级森防指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程序报市级森防指指挥长审批,由市级森防指办公室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必要时,市级林业行政部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直接发布应急响应的相关指示或信息,并报市级人民政府、省林业厅备案。
4.4.4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响应。县级森防指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程序报县级森防指指挥长审批,由县级森防指办公室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必要时,县级林业行政部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直接发布应急响应的相关指示或信息,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林业行政部门备案。
4.5响应行动
4.5.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由省森防指指挥长或其委托人主持召开省森防指成员会议,会商火情,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副指挥长带领现场督导组、技术咨询组赴火灾现场设立省扑火前线指挥部,协调指挥扑救火灾。省森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省森防指办公室每1小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防指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支援。
4.5.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省森防指副指挥长或其委托人在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调度指挥,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有关成员在3小时内到达省森防指办公室,会商火情,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和技术咨询组等专门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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