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预防与监测预警
3.1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监督管理,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规划营造生物防火带、开设防火隔离带;建立森林火灾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2监测
3.2.1监测预报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森林火灾监测制度。要根据森林火灾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全省森
林火灾监测报告网络。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要健全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设立专门机构并组织专门人员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各级林业行政部门负责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森林火灾监测工作的质量。
3.2.2隐患排查整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森林火灾风险隐患评估工作制度,及时汇总森林火灾隐患信息,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报告,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3.3预警
3.3.1确定预警级别。森林火灾预警信息由林业行政部门根据各类森林火灾的发展态势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或者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森林火
灾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分级标准见附件2)。
3.3.2发布预警信息。Ⅰ、Ⅱ级预警,由林业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由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授权林业行政部门发布预警信息。Ⅲ、Ⅳ级预警,由林业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并发布预警,报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备案。事发地林业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报告森林火灾发展情况。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可直接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森林火灾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调整与解除预警警报。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地区林业行政部门要密切跟踪评估气象灾害进展,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或解除预警的建议。调整或解除预警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建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各级森防指办公室报警。对卫星监测到的林火热点,市级森防指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实通知后2小时内将核实结果报告省森防指办公室。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防指办公室要每天向上级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
一般火情,由市级森防指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省森防指办公室。出现下列森林火灾之一时,市级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核实情况后报告到省森防指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