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设立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森防指)。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林业厅厅长、省军区副参谋长、省武警总队副总队长、省公安厅副厅长担任,成员由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旅游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贵州安全监管局、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人担任。在省应急委统一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及本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省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防火工作例会;对全省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统一协调驻黔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以及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省林业厅:负责归口组织、管理、指导全省森林防火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检查全省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协调安排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省教育厅: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技术科研攻关,做好森林火灾预防与处置的科技支撑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调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配合森林扑火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协调排除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通讯畅通。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火灾发生地公安民警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组织对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和查处;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省监察厅:负责依法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法对森林火灾中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森林火灾行政责任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监察督促下级监察部门对森林火灾行政责任的追究处理。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开展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对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因公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或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加强森林防火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搞好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公共绿地的防火规划设计,配合林业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落实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行的优惠政策,对森林消防制式车辆实行免费优先通行措施;在扑救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协调征用其他民用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