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等,经济利益补偿是指水权所有者因转让水权应得到的补偿;生态补偿是指灌区实施节水工程使地下水补给水量减少,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植被减少,土壤沙化等生态环境恶化,为保持生态环境需增加的费用。
上述水权转换费用经出让方和受让方协调确定。
第五章 水权转换程序
第十四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革用水工艺、实行节约用水等措施节约的水资源,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的取水限额内,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
第十五条 水权转换双方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权转换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出让方的水权证明文件(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或取水许可批件);
(三)水权转换双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
(四)水权转换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六)其他与水权转换有关的文件或资料。
第十六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权转换申请按规定时间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水权转换申请经批准后,转换双方签定《水权转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注入一定的资金,出让方制定《水权转换实施方案》,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水权转换涉及的节水改造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要求建设。
节水改造工程竣工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水权转换双方可申请办理取水证或调整取水许可水量指标,出让方变更取水许可证的许可水量后水权转换生效。验收不合格、不能满足受让方供水需要的,受让方有权收回支付的全部资金。
第六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及时总结水权转换工作的经验,正确引导水权转换工作,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逐步建立公众参与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