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达标单位。
第十六条 本年度内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评定为不达标等次。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七条 对年度目标考核中评定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通报表彰。
(一)目标考核评定为先进单位的,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应颁发“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先进单位”、“连续两年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奖牌。
(二)目标考核评定为先进单位的,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责任领导、安全监管工作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直接评定为先进个人,按照先进单位的表彰方法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每三年评选一次。对本次评选周期内的连续三年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及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授予“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和“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第十九条 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考核不达标的,按照以下措施进行惩处:
(一)年度目标考核为不达标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整改措施书面报告,其第一责任人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做整改工作表态发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整改措施书面报告3个月内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向省政府建议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年度目标考核为不达标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本年度该单位参加省级以上相关评优评先表彰的资格,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相关评优评先、接受表彰奖励及干部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资格。
(三)连续2年目标考核不达标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或者当年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应负相关行政责任的,依照《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实行问责,并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