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实施过程监控。每月对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实施进展情况予以通报;半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督查,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上通报督查结果。
第十三条 目标考核程序:
(一)次年1月上旬,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企业应完成对本辖区和所管理的责任单位的目标考核及年度自查自评工作,并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次年1月中下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目标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照年度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分别进行评分。
(三)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考核组的考评结果并予以公示。考评结果公示结束后形成年度目标考核报告,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上报省政府。
(四)年度目标考核报告经省政府审定批准后,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市县政府考核的结果抄送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协。
第五章 等次评定
第十四条 目标考核采取量化评分制,设定标准分为100分。
(一)市县政府考核计分。
1.事故控制目标为60分。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本年度事故控制指标为基数,且与上年度的事故控制指标实施情况进行对比,逐项按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计算得分。
2.工作目标为40分。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本年度目标考核实施细则为基准,逐项按工作完成情况计算得分。
(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企业考核计分。
考核工作目标,为100分。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本年度目标考核实施细则为基准,逐项按工作完成情况计算得分。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先进、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二)考核得分在70-8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达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