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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一)事故控制目标。每年度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事故死亡人数综合控制指标(含总体控制指标及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较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重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

  (二)工作目标。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履行职责及开展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方面。

  第六条 目标考核内容为本年度事故控制目标实施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章 目标制定

  第七条 省政府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制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目标考核内容草拟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由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企业签订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的制定和下达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每年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根据各市县的经济总量、产业结构、安全生产工作侧重点的不同和变化,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以及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实行差异化下达。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目标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本年度的目标考核于次年年初完成。目标考核的数据统计时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年度考核方案和实施细则,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实施,并在开展目标考核前1个月下发给被考核单位。

  第十一条 对市县政府的考核采取“一市县一方案”的分类考核方法,每年依据各市县上年度的经济结构划分和调整考核类别进行考评。其中,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单列考核,其他市县的考核先依据各市县经济结构中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的比重划分类别,再结合各市县的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分别细化考核评分项目。对省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企业的考核,在目标考核实施细则中分别设定不同的评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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