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0〕1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实行考核奖惩制度。省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惩(以下简称“目标考核”)的实施对象:
(一)全省18个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与省政府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与省政府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安全生产重点企业。
第三条 目标考核对领导干部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是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目标考核工作由省政府领导,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目标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章 目标内容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分为事故控制目标和工作目标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