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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四)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其粉尘、噪声、废水等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第十六条 依法实行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使用散装水泥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事项;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将使用散装水泥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价格纳入工程概算、设计预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报价和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专用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十八条 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预缴专项资金,对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可以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相关单位代征;县(市)建制镇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相关部门代征。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预缴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核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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