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2009〕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保障国家政策落实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新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引导企业投资流向、促进国家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否执行到位,不仅关系到新税法的顺利贯彻落实,也关系到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和产业政策的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将其纳入主要工作日程,配备得力人员负责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从组织上保障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制度、办法、措施和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二、把握政策,及时落实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和优惠政策的落实,是一项要求高、专业性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认定方面的规定和信息可以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和吉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网址:http://kjt.jl.gov.cn/kjt/)查阅,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证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顺利实施。
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一律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等的规定负责受理、审核,并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