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税务证明共一式三份,由国税机关负责提供并编码(市、州国家税务局负责对本地区税务证明进行统一编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付汇银行各留存一份。
  十、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持征税机关的完税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十一、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证明》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复核,并撰写复核报告。复核的内容包括: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申请的内容与实际支付的项目是否一致;
  (二)支付项目的税收处理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十二、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在复核时发现已支付的项目在税收判断上有差错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缴税款或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十三、外汇指定银行凭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分别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的税务证明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对外支付业务。
  市(州)级税务机关和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应分别按以下规格刻制“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并由市(州)级税务部门统一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内容分为两行:第一行为办理税务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第二行为“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为长方形,规格为63mm×20mm,字体为仿宋体,字号不限。
  十四、各级税务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既要认真严格审核,准确执行税收政策规定,又要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出具税务证明;要做好税务证明和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的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加强对出具税务证明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和台帐登记工作。各地区要将《税务证明开具情况登记台帐》(见附件3),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级税务部门上报台帐,在年度终了15日内同时上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4)。
  十五、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执行服务贸易等项目提交税务证明工作的有关规定,要依据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同签章的税务证明,方能办理相关业务。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提交税务证明业务的监管,同时加强与税务部门日常工作协调、配合,发现问题要尽快通报情况,以便于及时解决。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