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外支付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应当按规定提交税务证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的规定执行。
五、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六、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付汇申请书和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中、外文对照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三)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四)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外国居民身份证明;
(六)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复印件);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境内机构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申请表》:
(一)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二)从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八、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该与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认真核对,对于申请付汇项目已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凡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国税机关应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地税机关在收到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时,应当场在《税务证明》上填注相关栏目并签章;对于申请资料不全或需要进一步审核确认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时,凡发现存在隐匿收入,少缴或未缴税款,以及偷漏税问题的,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开具相关税务证明。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应在开具《税务证明》的同时登记到《税务证明开具情况登记台帐》。
对涉及不予征税和免税的支付项目,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进行相关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后,连同有关资料上报市(州)级税务机关审核。对于上报资料齐全、经调查和审核无误的,市(州)级税务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开具税务证明,同时登记到《税务证明开具情况登记台帐》,并将有关资料交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存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