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关于挂靠的分支机构管理问题
对挂靠(加盟)的分支机构,如不能完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则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按独立纳税人进行确认。
(十七)关于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纳税问题
对实行合并纳税的试点企业集团,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规定,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按照新税法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十八)关于未纳入中央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汇总纳税问题
不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办法未纳入中央地方分享范围的汇总纳税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规定前,继续按新税法实行前的规定执行。
四、纳税申报方面
(十九)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时间问题
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纳税人应在实行加速折旧当年度第一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或在申报期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二十)关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年度申报问题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年度申报时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不必报送其他资料。
(二十一)关于一般企业不征税收入申报表填写问题
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填表说明规定“附表三第14行‘不征税收入’等于附表一(3)第12行‘不征税收入总额’”,故对一般企业取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应填到附表三第19行“其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