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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9)

  (九)关于广告费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按现行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十)关于取暖费补贴扣除问题
  企业在省政府及供热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允许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税收优惠方面
  (十一)关于优惠政策不能叠加执行问题
  新办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不能叠加及重复执行(如原“老、少、边、穷”新办企业政策与西部大开发新办企业政策),对同时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及按照单项产品所得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认是否可以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十二)关于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问题
  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无论盈亏,均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三)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优惠政策执行问题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规定范围的,2009年度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四)关于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税问题
  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税的前提是有初加工的行为和产品,并与应税所得分别核算。初加工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执行。
  三、汇总纳税方面
  (十五)关于省内跨县(市、区)总分机构汇总纳税问题
  省内跨县(市、区)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应按照省财政、国税、地税、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发文执行,文中未明确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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