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9〕65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现就近期各地反映的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前扣除方面
(一)关于税前扣除真实合法凭据问题
企业发生符合税法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能够提供证明该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法凭据,即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工资薪金等支出跨年实际发放扣除问题
企业本年度已计提由于种种原因当年未发放给员工,但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末前)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与工资相关的其他税前扣除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关于企业用工工资扣除问题
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只要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法用工手续,即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关于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支出扣除问题
对亏损企业发生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的捐赠支出,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五)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问题
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规定前,企业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暂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目前,我省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计提比例为工资总额的6%,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工资总额的4%。
(六)关于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问题
企业按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对省政府授权地方政府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标准的,地方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确定的标准视为省政府规定标准。
(七)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扣除问题
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前,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暂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关于各种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