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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09〕123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特定纳税人”范围外的其他纳税人,凡是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对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二、属于《通知》第一条“特定纳税人”规定范围的企业,其2009年全年企业所得税均应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其中,在《通知》下发前企业所得税已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应在2009年9月30 日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对因上述改变而导致企业体现多缴税款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从其规定执行;导致企业体现少缴税款的,应在2009年3季度预缴申报时补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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