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 其他支出。依据我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确定的其他支出。
(五)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七)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八)试行期间,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收取和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所属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单位报财政部门审定,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十二)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十三)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并管理与拨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