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百政发〔2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桂政发〔2008〕35号)有关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意见如下: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1. 统筹兼顾,适度集中。即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 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3. 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 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 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 其他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 资本性支出。根据自治区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