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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深圳市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是指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增值税简易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出口免抵退税政策、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场所及海关特定监管货物和劳务等税收优惠政策,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

  第四条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报批类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是指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增值税、消费税优惠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增值税、消费税优惠项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提交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受理备案的当月起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第六条 备案类税收优惠的登记备案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登记,报批类税收优惠申请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均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二章 报批类税收优惠管理

  第七条 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报批类项目按纳税人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类型,分为减免税资格审批和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审批两种。

  第八条 减免税资格审批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减税、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权税务机关事前按规定对纳税人减免税优惠项目资格进行审批。

  第九条 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审批是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权税务机关按规定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据受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的报批类优惠项目,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报批类税收优惠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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