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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南昌市燃气有限公司股权变更项目的批复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南昌市燃气有限公司股权变更项目的批复
(洪发改外字[2010]20号)


南昌市燃气有限公司:

  “关于核准南昌市燃气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赣发改外资字[2005]916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南昌市燃气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经市政府批准改制,由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公司自然人合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三家合资方分别占公司股权的46%、49%、5%。为加快我市城市燃气事业建设,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原则同意合资方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将所持南昌市燃气有限公司49%的股权以6.98亿元人民币转让给华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自然人将所持南昌市燃气有限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权转让后,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1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1%;华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出资49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企业类型由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股权情况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大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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